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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政策汇编
2026-10-09 16: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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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汇编(新)

(79)《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782 号)

政策要点:该决定共 8 项修改内容,2024 年 5 月 26 日公布并当日施行,核心是强化党中央对科技奖励工作的领导、明确奖励导向。一是强化核心领导与战略导向:明确科技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二是明确五大奖项及各奖核心,自然科学奖重前瞻性与理论性,技术发明奖重原创性与实用性,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创新性与效益性。三是规范奖励相关审批流程:国家科技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需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四是明确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仅颁发奖章和证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则由国家主席签署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80)《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

28 号)政策要点:一是聚焦“四个面向”,资助国计民生、产业核心竞争力等相关的重大研究与国际科技合作;二是涵盖需求导向且动态部署、向主责单位充分授权并压实各环节责任、开放遴选团队推进协同攻关与产学研融合、以标志性成果为牵引强化成果实战性这四项原则。三是重点专项设立流程:由多主体提出专项动议,科技部论证平衡后报批,紧急需求可“一事一议”加快启动。四是项目实施创新管理:主责单位编制发布申报指南,可通过“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模式遴选承担单位;明确承担单位需是注册满 1 年的境内独立法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超 60 周岁;五是计划全流程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81)《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财政激励办法》政策要点:对按规定足额计提研发准备金、持续开展技术攻关的制造业、科创企业,按当年新增研发投入的 5%给予财政补助,单企业年度补助上限 800 万元,同步配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标政策,引导企业建立常态化研发资金储备机制,鼓励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接国家重点研发任务。

2.自治区级

(8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

规〔2024〕2 号)

政策要点:该办法共 8 章 56 条,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核心是优化新疆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强化责任与监管。

一是新增项目(课题)负责人为责任主体,允许中央驻疆非

独立法人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二是项目管理涵盖立项、过程、验收、监督全流程,新增全过程绩效管理和保密管理相关内容;三是申报指南按“上下结合”原则编制,经审议审定后发布,项目分事前立项、综合评价、以赛代评三类支持方式。四是强化过程管理与中期评估,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实施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五是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三类。

(8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暂

行)》(新科规〔2024〕1 号)政策要点:该暂行办法共 5 章 24 条,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核心是构建全流程、多主体的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体系。

一是适用范围为科技厅归口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实

施、资金使用等监督活动。二是划分多元监督主体权责:科技厅统筹制定年度监督计划,对执行超一年的项目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并完善相关机制;三是规范监督实施流程,各监督主体需制定监督计划避免漏项和重复监督。监督可通过日常监督、随机抽查、专项审计等多种方式开展。

3.市级

(84)《乌鲁木齐市重点领域科技创新攻关“揭榜挂帅”实

施管理办法》(乌科发〔2024〕33 号)政策要点:乌科发〔2024〕33 号《乌鲁木齐市重点领域科技创新攻关“揭榜挂帅”实施管理办法》,有效期至 2028 年 12月 31 日。核心是通过“揭榜挂帅”机制攻克产业“卡脖子”技术,聚焦新能源、装备制造等重点领域,分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两类项目,单个项目投入不低于 500 万元,财政补助最高 300 万元;明确发榜方、揭榜方资质条件,采用“赛马制”支持多团队平行攻关,按“征集—发布—对接—评榜—公告—拨付—管理—总结”流程推进,同时强化知识产权约定和项目监管,配套人才优惠政策,助力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85)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

通知(乌政办规〔2025〕5 号)政策要点: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设立,授予质量提升成绩显著、发挥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市质量奖的获奖组织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证书、奖牌。申报条件: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正常运营5 年以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的组织正常运营3年以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 3 年所在组织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企业责任导致的客户、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无其他较大及以上违法违规不良记录(至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完成信用修复的除外)。出口企业未

发生因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引发的退运、销毁或官方通报;通过《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1-2016 应用指南》《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 3年以上。或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 1 年以上。或自主创新的质量管理工具方法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和标杆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