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1-3758914
2026.07.0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以及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建设资金使用合理有效,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区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地(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地(州、市)、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自主决策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一)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装配式建筑项目、绿色建筑项目; (三)采用BIM技术的项目。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方案、技术标准、质量和进度要求,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确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拟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发包范围内的设计、施工或者采购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确保项目资金落实到位,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未落实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并落实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人资质要求及项目经理条件;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格式,应符合国家推荐使用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关键内容; (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主要和关键设备的性能指标和规格等要求; (五)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已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工程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七)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施装配式技术及要求达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 (八)投标文件格式; (九)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履约担保提出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设定招标控制价,并明确招标控制价的详细内容和计算方法。招标控制价按项目估算或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及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完成后开展招标的,招标控制价编制应达到项目估算的精度;初步设计完成后开展招标的,招标控制价应按照现行计价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充分考虑招标项目的特点,合理确定费用,费用组成中应包括与工程总承包相关的设计、施工、设备、管理等各项费用。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技术特别复杂、功能要求特殊的大型建设项目应当合理延长投标文件编制时间。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承包 第十三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不含设计专项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不含施工专业资质),或者由具有上述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具有项目管理机构和专业管理人员等项目管理能力,具有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工程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且具备工程总承包条件的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本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第十四条: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也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也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投标的牵头单位根据招标文件确定。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联合体协议应约定其中一方为牵头单位,并明确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第十六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指派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指具备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工程总承包单位任命或者授权负责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履行和项目管理的人员。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建筑师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师等一项或多项注册执业资格,依法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注册执业;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无不良行为记录。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控,公平合理地分担风险,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及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由于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二)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性规定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变化; (四)不可预见工程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费用和工期的调整;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由于工程总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设计文件变更、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变化造成的风险。 风险分担的具体内容及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担保和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全面推行工程保函和保证保险制度。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也应当同时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方式提供。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购买工程一切险。工程担保和保险的费用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 第十九条: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报价费用组成中应包括与工程总承包相关的设计、施工、设备、管理等各项费用。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的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采用总价合同的,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主要材料设备型号(技术参数)与质量要求等内容。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审计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为由拖延结算。   第四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 第二十条: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勘察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类似工程总承包业绩、项目经理能力、项目管理机构配置、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综合实力、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方案和投标人信用状况等。 工程总承包报价评审,应当将设计报价和施工报价合并进行评审。 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施装配式技术及要求达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的,鼓励在评标中予以评审和加分。 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招标人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技术、经济专家的比例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电子招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 第二十三条: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按照评定分离的程序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五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履行合同和法定义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应当与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一致。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包括技术、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含劳资)、设备和材料等现场管理岗位及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第二十七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由一家工程总承包单位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业务;以联合体方式承包的,联合体各方应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别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业务。 第二十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九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非主体设计或者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专业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主体设计或者主体结构、关键性专业施工业务分包。 工程总承包项目不得分包的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 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既不实施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也不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且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或者以分包形式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属于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方。   第六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总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的法定质量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以联合体方式承包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按照分包合同共同承担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工程设计或施工分包单位、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分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负首要责任,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安全负首要责任,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也不得单方面强行要求缩短工期或者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通过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的协调、配合与合理交叉,科学制定、实施、控制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三十四条: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单体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以根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分阶段进行施工图审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确定的设计、施工企业,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图纸审查、永久性标牌等管理和技术文件及表格中,加注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总承包项目经理。 第三十五条:工程符合竣工验收规定和约定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期限组织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各专业承包单位及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已实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依照联合验收规定执行。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各分包单位依法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等单位移交的工程资料,建立项目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工程档案应在法定时限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范围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类工程资料的审核、签署、整理等工作,并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应工程档案资料。工程总承包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建立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 第三十七条: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的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工程保修连带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及项目管理人员的信用监督管理,及时采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信息以及信用信息,按照相关规定采集、记录并上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监管平台。 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参与单位和建设项目,在行业评优评奖中予以优先支持。 工程总承包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及项目管理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条:鼓励企业采取多种机制促进项目管理、设计和施工人才培训,支持企业多渠道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施工单位引进设计人才、工程咨询人才,鼓励设计单位引进施工管理人才、工程咨询人才,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校企合作,通过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设置工程总承包相关课程,培养设计、施工和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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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9年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规字〔2019〕1号),健全了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与制约的科技项目运行管理机制,对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有组织科研体现不够、放管服要求落实不到位等同当前科技创新重大部署不相适应的问题。为此,根据党的二十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区近年来科技创新实践,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组织体系、组织管理、立项管理、过程管理、验收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8章,共56条。与原办法相比,主要变化有: 一是总则部分,进一步明确课题是项目的有机组成部分,服务于项目总体目标。 二是组织体系部分,责任主体新增项目(课题)负责人,允许中央驻疆非独立法人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三是组织管理部分,进一步明确了项目组织管理包括立项管理、过程管理、验收管理、监督管理等,完善了绩效管理、保密管理相关内容。 四是立项管理部分,对立项流程做了进一步优化,明确了指南编制要求,强调了评审结果反馈要求,完善了合同制管理制度。 五是过程管理部分,明确了过程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责任主体的职责,新增了项目中期评估内容。 六是验收管理部分,将验收结论调整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三种。强化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要求“项目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成果登记,作为验收合格证书发放的前提条件”。明确项目应落实国家科技成果和科学数据汇交制度,加强项目重大科技成果的管理发布以及跟踪评价,推动科技成果科普化。 七是监督管理部分,新增加强科研诚信管理相关内容。 八是附则部分,明确办法适用范围,对其它事宜进行了规定。 《管理办法》突出了有组织科研和尽职免责有关内容,明确要求指南编制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在立项阶段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对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或科技厅党组决定需紧急立项的任务,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立项支持。建立和完善项目尽职免责机制,倡导营造宽容失败的良好宽松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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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9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与制约的运行机制,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科技体制改革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根据自治区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设立,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组织、实施或指导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类型的项目。项目可根据需要设置课题,课题是项目的有机组成部分,服务于项目总体目标。 项目立项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由科技厅党组会议(以下简称“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统筹兼顾、重点突出、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绩效导向原则。组织实施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实行项目申报、立项、过程管理、科技报告、评价、验收、科研诚信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项目责任主体包括科技厅、项目推荐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 第五条   科技厅是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统筹科技资源,组织实施科技项目;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推荐单位是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履行推荐单位职责,做好项目的推荐审核、监督实施、协调联系等工作,受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在自治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及中央驻疆非独立法人单位,负责按照签订的合同书内容实施项目,配合做好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是项目(课题)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应具有完成项目(课题)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承担项目(课题)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专业机构是经科技厅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受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管理、科技评估、绩效评价、监督和服务工作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专业机构的管理按照自治区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组织管理包括立项管理、过程管理、验收管理、监督管理等。组织管理以项目为基本单位开展。 科技厅根据科技体制改革和项目组织管理改革要求,持续优化改进项目实施机制和组织模式。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管理实行单位法人责任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对项目(课题)实施和资金管理负责,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预定目标。 第十二条   科技厅利用“新疆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做到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可问责。 第十三条   项目(保密项目除外)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项目申报指南、拟立项项目、检查结果、验收结果等信息,应通过服务平台公开公示。 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课题)管理遵循回避原则,在项目(课题)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程序中,与项目(课题)有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当事人、单位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对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科研人员、专家、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研工作规范等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科技报告制度。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后补助类项目除外),在验收前应提交科技报告,作为验收的必备条件。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应设置绩效目标,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工作,科技厅加强指导、监督并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科技厅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加强项目保密管理,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其成果,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管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整合工作环节,减轻基层负担。服务平台按权限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推荐单位、专业机构等相关主体开放,加强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已有的材料或已提供过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供。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按照立项支持方式分为事前立项、综合评价、以赛代评三类。 事前立项项目,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后补助两类;综合评价、以赛代评类项目,自治区财政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 第二十二条   事前立项项目按照指南编制与发布、申报与受理、专家评审论证、科技厅审议、编制计划、下达文件、签订合同书等程序进行。拟立项项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事前立项事前补助类项目在合同书签订后依照计划文件拨付资金。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在通过验收后,科技厅按照项目预算安排拨付资金,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综合评价、以赛代评项目的立项管理,按照发布综合评价通知或大赛通知、综合评价或比赛选拔、科技厅审议、编制计划、下达文件、拨付资金等程序进行。综合评价或比赛选拔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或科技厅党组决定需紧急立项的任务,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简化组织流程,及时启动。 第二十五条   科技厅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科技创新规划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原则,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组织研究、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需经科技厅科技计划管理委员会审议、党组会审定后发布。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和项目(课题)申报人应符合申报限项要求,提高财政科研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投入研发工作。 产业化类项目,应有企业参与,鼓励企业牵头承担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第二十七条   立项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咨询作用和行政部门的综合统筹作用。 项目评审可采用网络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评估等方式。 项目技术评审与资金预算评审应合并进行,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审核。如有必要,可单独组织预算评审。 科技厅根据项目类别和目标定位,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推荐单位、专业机构开展评审论证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项目实施期从计划下达日开始计算。 第二十九条   科技厅或专业机构应向推荐单位抄送项目立项文件,向未立项项目申报单位反馈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第三十条   事前立项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推荐单位、科技厅签订项目合同书和经费预算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过程管理是指自项目签订合同书到验收前的全实施周期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实施管理、年度报告、中期评估、重大调整、撤销或终止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按照合同书推动项目实施,及时报告项目重大进展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推荐单位应做好项目实施监管工作,及时向科技厅报告重大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科技厅加强调研指导,督促、协调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课题)重大调整、撤销、终止等做出审批决定。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支出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自评,经推荐单位审核后上报。科技厅汇总形成各专项实施年度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作为项目后续实施、资金支持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执行周期在3年以上且财政支持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开展中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后续实施、资金支持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需作出重大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推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推荐单位研究形成书面意见报科技厅审核批复。 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等一般事项调整权下放至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项目撤销、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或推荐单位提出申请,经科技厅批准后执行;科技厅也可依规做出撤销、终止决定。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延长实施期限应在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多延期1次。提前完成合同书约定目标任务,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三十八条   科技厅、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统筹,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对重点项目开展联合检查。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公开。 第三十九条   被撤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返还全部财政项目资金。 被终止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资金使用、购置的设备仪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科技厅或专业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经科技厅批复后,将尚未使用的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退回。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四十条   承担单位在合同书约定的完成期限后3个月内须提交验收材料,6个月内须完成验收工作。 第四十一条   验收工作由科技厅或专业机构、推荐单位组织开展。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专家组由技术、管理和财务专家组成。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合并一次性进行。 第四十二条   验收专家组以合同书、经费预算书等为基本依据,通过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提问质询,逐项考核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对项目的完成情况作出客观的评价。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实地勘验。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三种,并对项目结余财政资金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退回的财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缴入科技厅账户,由科技厅统一上交自治区财政厅。 第四十三条   对于验收结果有不同意见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可提出异议,科技厅视情况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建立完善项目尽职免责机制,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已勤勉尽责,因不确定性、高风险性、客观条件限制等因素导致科研失败或未达到预期目标,经评议认可,免于相关责任追究和负面评价。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定》等执行。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四十六条   落实国家科技成果和科学数据汇交制度,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实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项目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成果登记,作为验收合格证书发放的前提条件。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按规定标注,标注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四十七条   加强项目重大科技成果的管理与发布。对项目实施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科技厅。需对外宣传发布的,应报经科技厅同意。 第四十八条   加强重大项目科技成果转化跟踪评价,项目验收2-5年后对项目成果转化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后续支持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九条   项目(保密项目除外)应当结合科技创新任务,组织开展必要的科普,推动科技成果科普化。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建立和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监督问责机制,按照谁主责谁接受监督的权责对等原则,对科技厅各部门、专业机构、推荐单位、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和专家进行督导和问责。 第五十一条   科技厅、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专业机构是项目监督主体。监督应在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科研活动的情况下集中时间开展。对风险较高、存在问题的项目可加大现场监督检查的频次。 第五十二条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专家、专业机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等,分别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相应资格、终止项目、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并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评价记录。具体按照自治区相关信用管理办法执行。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严格执行问责机制,按照相关制度和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根据需要单独制定管理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规字〔2019〕1号)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来源: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2026.07.0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发挥重点项目牵引带动作用,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布局的重大项目; (二)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三)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产业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大民生项目; (五)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第三条 重点项目的确定和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突出重点,防范风险,量力而行; (二)生态优先,资源节约,绿色低碳; (三)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四)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自治区重点项目按建设时序分为续建项目、新建项目和储备项目,其中:续建项目是已开工建设且正在实施的项目;新建项目是前期手续基本完备且在当年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储备项目是各项前期工作已取得实质性进展且正在积极推进,力争当年或次年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五条 重点项目年度计划于每年年初确定,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部门、本单位、本地区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平衡,确保不新增隐性债务,向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为重点项目的申请;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申请进行综合平衡,提出自治区重点项目年度计划; (三)自治区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自治区“六重”清单,运用重点项目“十大机制”统筹推进。 第六条 申报重点项目,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名称、法人(建设单位); (二)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三)总投资及年度计划投资; (四)建设进度及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五)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重点项目实行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管理和有关部门、地区分级管理的制度。依托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重点项目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线下调度转为便捷精准的线上推进机制,形成项目关键指标要素一张图。重点项目日常管理工作,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国家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协助国家有关部门负责; (二)自治区直属项目,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 (三)地、州、市项目,由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四)重点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工作。 第八条 建立自治区重点攻坚项目工作台账,在实施中涉及重大问题时,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州、市协调解决。难以解决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全面实行最大程度函告审核、最快速度并联审批、最优限度容缺受理、最短时限办结,及时保障自治区重点项目建设的用地、用林、用能、环评等要素需求。 第九条 重点项目的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筹措,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积极给予支持。鼓励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企业债券等。 第十条 重点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概算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概算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所需的配套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与有关方面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做到配套工程与重点项目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鼓励项目单位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用数字化技术开展项目设计、施工管理和运营维护。 项目建设单位要确保重点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工期进度,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当积极组织资金、人员、设备和技术力量投入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自治区适时组织重点项目调度和集中开工竣工活动,推动项目加快开工、及早投产、发挥效益。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应当积极保证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收费有相应减免政策的,各级有关部门应最大限度及时予以减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向重点项目收费、罚款和摊派。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重点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视重点项目的实施情况,每年6月对自治区重点项目年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在重点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未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节能监察、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和财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二)因资金方案未落实影响重点项目建设进度,虚报、瞒报、篡改、拒报重点项目有关信息或者不及时报送重点项目信息的; (三)侵占、挪用、截留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 (四)重点项目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以及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义务,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扰乱重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进行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度末将对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推进重点项目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结果与下一年度的重点项目计划、预算内资金支持等挂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8〕79号)同时废止。

来源: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