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00-0000
2025.03.04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见附件1)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见附件2),即日起开展新疆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新疆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2025年到期需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时间 2025年度新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计划分三批进行。申请一批认定的企业申报材料于2025年5月31日前完成材料上报;申请第二批认定的企业申报材料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材料上报;申请第三批认定的企业申报材料于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材料上报。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 (二)注册登记。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网站(https://hjrz.chinatorch.org.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注册过的无需重新注册),火炬中心统一审核并激活账号。 (三)企业应按时完成网上认定申请材料的编制,在线打印生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文件,并按要求(见附件5)装订成册(正本一册),经所在地科技局审核推荐后在每批次截止时间之前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四)各地州市科技局对辖区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的申报信息进行审验,并为企业开具推荐函,存在严重失信及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推荐。(生产建设兵团企业由各师市科技局开具推荐函并抄送兵团科技局) (五)新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技术与财务专家,按照技术领域分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认定意见,确定认定企业名单,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示、核发证书编号、颁发证书。根据《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四、注意事项 (一)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要求,对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认定管理机构告知全部内容,并书面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6)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办理指南详见附件7) (二)企业提供材料务必真实、有效,留存的认定申请材料及相关备查证明材料应做好归档。对于申报过程中发现企业偷税漏税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出具专项报告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须符合《工作指引》对中介机构的规定条件,应坚持原则,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在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通报相关部门。 (四)自主编制申报材料是企业组织管理水平的体现,新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不指定、不推荐任何商业服务机构。请申报企业警惕各类乱打旗号、招摇撞骗的商业服务机构,并及时向新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一经查实,将向社会公布,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企业名称等核心信息发生变化的,务必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内完成“核心信息修改(更名)”处理,再进行认定申请。 五、联系方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会 0991-3920281  0991-3920285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工业和高新技术处 0991-3824870 认定咨询QQ群:68061097(申请入群时注明企业名称) 通知及附件下载地址:www.xjkjt.gov.cn通知通告栏 通讯地址:新疆软件园G1栋2楼203/205室(乌鲁木齐市经开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 附件1-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附件2-国科发火[2016]195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doc 附件3-各地州市科技局、兵团科技局联系方式.doc 附件4-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要求.doc 附件5-企业申请材料装订清单.doc 附件6-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docx 附件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指南.docx

来源:自治区科技厅
2025.02.24
重要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算力强基揭榜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以及有关中央企业:   为夯实算力网络发展底座,加快创新技术和产品应用,推动算力网络“点、链、网、面”体系化发展,现组织开展算力强基揭榜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揭榜任务内容   面向算力网络的计算、存储、网络、应用、绿色、安全等六大重点方向,发掘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具备较强创新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突破一批标志性技术产品和方案。   计算方面,攻关智能算力管理、算力加速等技术,提高计算性能与效率;存储方面,研发多介质存储设备管理、跨域存储资源池协同等技术,实现海量数据可靠与灵活存储;网络方面,突破算内网络与算间网络等技术,促进算力资源高速互联;应用方面,加强算力与行业深度融合,实现多场景便捷用算;绿色方面,研发新型制冷、碳排放感知优化等技术,推动算力设施节能降碳;安全方面,推动智能监测、运维机器人等技术发展,保障算力中心可靠运行。   二、申报和推荐   (一)申报单位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应用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单位根据《算力强基揭榜行动任务榜单》(见附件)选择揭榜任务,并需承诺揭榜后能够在指定期限内完成相应任务,每个单位申报不超过3个项目。有关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以联合体方式申报的,牵头单位为1家,联合参与单位不超过4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以及有关中央企业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原则,组织有关单位积极申报揭榜,并作为推荐单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核遴选推荐创新能力突出、产业化前景好、行业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三、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单位通过申报系统(https://gs.hcp.ac.cn)进行申报,完成注册后填写申报所需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15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以及有关中央企业作为推荐单位,应于2025年3月31日前登录系统并确认推荐名单(账号密码请通过联系人获取)。推荐单位在每个方向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所有方向累计推荐项目总量不超过20个。鼓励各推荐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对推荐项目单位在政策、资金、资源配套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遴选并公布入围揭榜单位名单。入围揭榜单位完成攻关任务后(名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测评工作,择优确定揭榜优胜单位(每个揭榜方向原则上不超过3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统筹利用各类资源对揭榜入围、优胜单位予以支持,推动成果示范应用推广。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010-68206162   技术支持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13701380040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4.12.13
自治区科技特派员扶贫行动实施方案

自治区科技特派员扶贫行动实施方案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实施好科技精准扶贫专项,发挥科技特派员的作用,进一步强化宏观调控和顶层设计,落实精准发力,实现扶贫工作由偏重“输血”向注重“造血”转变,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设想和目标 按照“服务团包村,特派员联户”的总体思路,组织动员科技特派员和“三区”人才等形成服务团,与贫困村建立一一对应的帮扶关系。通过专家组团、技术成套、精准发力,全面开发贫困村新产业、新技术潜力,推动产业提质增效,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2017年至2020年,组建100个科技特派员服务团,到100个贫困村进行对口帮扶,示范推广100-200项技术成果,建立100个技术成果示范基地或合作社,带动3000户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 二、工作原则 1.精准识别,因户施策。联合当地扶贫办、“访惠聚”工作队,依照因病、因灾、因残、缺资金、缺技术、缺土地等主要致贫原因对贫困户进行细化分类,因户施策,为科技精准扶贫打牢基础。 2.需求导向,精准组团。围绕贫困村在生产、生活和产业发展过程中紧迫的科技需求,按照区分专业、均衡搭配的原则,为每个贫困村选派适宜的科技特派员服务团,为精准帮扶提供技术支撑。 3.明确任务,责任到人。服务团每个成员结对帮扶一定数量的贫困户,签订协议,明确任务。帮助贫困户理清发展思路、选准致富产业、传授实用技术,变输血式扶贫为造血式扶贫,实现“一户一个科技明白人”,确保贫困户脱贫。 三、重点任务 1.开展技能培训,提升脱贫致富能力。 引导贫困户利用互联网、党员远程教育平台、微信等手段,获取信息,打开视野,开发市场,由传统思维逐步向现代农民方向转变。 发挥特派员的“一技之长”,结合生产实践,对村两委负责人、种养殖大户、致富能人、农民技术员等开展农村先进适用技术和创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支撑当地经济发展、辐射带动贫困户增收致富的能力。 重点选择具有一定文化基础和就业意愿的贫困人口,对其进行符合当地市场需求的技能培训,使其掌握1项就业技能,实现技能和收入“两提高”。 2.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助力产业发展。 针对制约贫困村、户现有产业发展的技术问题,开展上门技术服务和指导,通过推广绿色高效种养植模式、品种改良、测土配方等技术手段,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提高农产品品质,帮助贫困户增产增收。 通过技术支持、基地示范等方式,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推广应用,引导和扶持贫困户开发特色种养殖业、设施农业、涉农服务业、民族手工业等,拓展增收致富新路径。 3.建立合作组织,壮大村集体经济。 强化项目和资金引导,推动村集体、种养殖大户和致富能人等发展,依托村优势产业成立合作社或形成下游加工企业,吸纳有积极性的贫困户入社(企)和就业,降低个体生产经营的风险和成本,增加其工资性收入,为贫困户形成“造血”机制,实现持续脱贫目标。 积极促进合作社(企业)、贫困户生产经营与市场的有效对接,发展“订单式”农业。通过帮助组建营销组织和队伍、建立电子商务等途径,促进农产品销售,有效增加贫困户收入,壮大村集体经济,提高村集体为贫困户办事服务的能力。 四、组织实施 1.贫困村入选条件: (1)有建档立卡贫困户50户以上,贫困户档案信息齐全。 (2)有驻村“访惠聚”工作队,工作队积极主动参与脱贫工作。 (3)村集体有初步的产业发展计划和科技需求。 2.自治科技厅负责征集适宜贫困村推广的技术成果,组织编制《科技精准扶贫专项适宜技术成果目录指南》(以下简称《目录指南》),作为各个贫困村开展扶贫工作的技术储备。 3.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联合扶贫部门、“访惠聚”驻村工作队,按照要求推荐重点贫困村,结合每个村的产业发展情况,凝练科技帮扶的需求信息,汇总上报自治区科技厅业务处室。 4.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各县市上报的总体情况,统筹安排,在自愿组合的基础上,为每个贫困村选派3~5名区、地级科技人员和1~2名本县(市)科技特派员(或致富能人、种养殖大户)共同组成科技特派员服务团。服务团选拔1名业务强、会管理的人员担任组长。 5.服务团与贫困村进行对接,签订合作协议书,制定2017年~2020年帮扶计划。根据帮扶计划,填报《自治区科技特派员扶贫行动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经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和扶贫部门审查后上报自治科技厅。 6.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任务书,给予每个村50万元左右的专项资金支持。服务团按照合作协议书和任务书开展帮扶工作,实现脱贫目标。 五、保障措施 1.资金保障。服务团成员全部纳入国家“三区”科技人员专项计划进行管理,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补助,以保证正常开展工作。扶贫专项资金可用于技术开发费、技术应用示范费、科技服务费、培训费等,适当补贴贫困户购买生产资料、入股合作社、参加技能培训等相关支出,充分调动贫困户脱贫积极性。 2.政策保障。服务团成员享受《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行动实施意见》有关政策,优先推荐承担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科技项目。对于表现优异、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特派员以及单位,自治区各类科技项目给予倾斜支持。 3.制度保障。服务团要建立工作台账制度,细化任务,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充分发挥县市科技局和“访惠聚”工作队的作用,加强对贫困户脱贫进展情况的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切实推进帮扶工作落实。 4.宣传保障。利用厅网站、新疆科技日报、“新疆科技”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设“科技扶贫”专栏,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宣传科技特派员扶贫专项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效,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  

来源: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2024.12.13
乌鲁木齐市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试行)

乌鲁木齐市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试行)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全面贯彻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供给侧改革,提高区域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利资助 第二条 专利资助对象及条件: 专利资助的对象为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且注册地址或个人住址位于乌鲁木齐市行政规划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获得资助的专利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1、已获得专利权证书的发明专利;2、该专利授权日应在申请资助的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来源: (一)乌鲁木齐市级财政的专项资金; (二)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拨付的专项资金;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拨付的项目或奖励资金; (四)其他来源。 第四条  专利资助的标准: 按每项发明专利不超过4000元的标准审查核定应发放的资助金额,核定发放标准综合考虑年度可用于支付资助资金发放的资金总额和申请补助的发明专利数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五条  不予资助的情形: (一)专利权归属有争议的; (二)同一专利已获得过资助的; (三)专利权系通过转让方式获得的;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资助的情形。 第三章  专利奖励 第六条 专利奖励的对象及条件: (一)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推荐并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发明人; (二)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推荐并获得自治区专利奖的专利发明人; (三)注册地或营业场所在乌鲁木齐市辖区范围内,年专利申请量在50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或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5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 (四)注册地或营业场所在乌鲁木齐市辖区范围内,通过PCT或依巴黎公约申请获得外国专利授权达3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或科研机构; (五)注册地或营业场所在乌鲁木齐市辖区范围内,虽未获国家或自治区专利奖,但能围绕我市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立足我市实际,利用自有专利技术解决了我市经济、社会、生态等领域关键问题,尤其是在重大民生领域解决了核心问题,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专利发明人。 (六)属于上述对象之一,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是注册地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 (2)专利权有效且权属明确; (3)相关专利已经在我市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4)制定并落实了《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两奖一酬制度。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的专利,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二)获得中国专利奖奖的专利,每项配套奖励3万元人民币; (三)获得自治区专利奖一等奖的专利,每项配套奖励3万元人民币; (四)获得自治区专利奖二等奖的专利,每项配套奖励1.5万元人民币; (五)获得自治区专利奖三等奖的专利,每项配套奖励0.5万元人民币; (六)上一年度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含100件),制定落实了两奖一酬制度,且专利授权率、实施率均达到60%以上,奖励3万元人民币; (七)上一年度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以上(含50件),但不足100件,制定落实了两奖一酬制度,且专利授权率、实施率均达到70%以上,奖励2万元人民币; (八)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件以上(含5件),制定或落实两奖一酬制度,且申请范围的技术实施率达到80%以上,奖励2万元人民币; (九)上一年度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以上(含50件)或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件以上(含5件),未制定、未落实两奖一酬制度,或者授权率、实施率低于规定标准的,奖励5000元人民币; (十)上一年度通过PCT或巴黎条约申请获得外国专利授权达到3件以上(含3件)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如该外国专利以服务外包、合资合作或独立投资方式在国外生产、销售,且外汇收入达到5万美元以上的,增加奖励3万元人民币; (十一)专利技术解决了我市经济、社会、生态等领域关键问题,尤其是在重大民生领域解决了核心问题,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经审查属实的,每项专利技术奖励2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的审批 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并审核根据本办法提出的专利资助或奖励申请。 (二)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乌鲁木齐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审批表》一式两份(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制作);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书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及复印件1份或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3、专利权证书或专利授权通知书及复印件1份; (二)申请专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向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根据申报奖项填报相应的表格两份(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制作); 2、企事业单位需提供两奖一酬制度复印件1份、上一年度两奖一酬发放表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申报国家、自治区专利奖配套奖励需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1份; 4、专利申请、授权情况对照表1份; 5、专利实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6、申报本办法第(十)项奖励的,需提供外国专利授权证书、服务外包协议和外汇收入证明。 专利资助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证,全数收回资助资金,并将涉事单位及个人纳入诚信黑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  

来源: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2024.12.13
2020年度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

根据自治区《关于改进加强自治区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意见》(新财教〔2016〕14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科规〔2019〕1号)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发布2020年度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来源: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2024.12.04
服务政策

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发〔202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优化和扩大服务供给,释放服务消费潜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品质化服务消费需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服务业开放,着力提升服务品质、丰富消费场景、优化消费环境,以创新激发服务消费内生动能,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挖掘基础型消费潜力   (一)餐饮住宿消费。提升餐饮服务品质,培育名菜、名小吃、名厨、名店。鼓励地方传承发扬传统烹饪技艺和餐饮文化,培育特色小吃产业集群,打造“美食名镇”、“美食名村”。办好“中华美食荟”系列活动,支持地方开展特色餐饮促消费活动。鼓励国际知名餐饮品牌在国内开设首店、旗舰店。提升住宿服务品质和涉外服务水平,培育一批中高端酒店品牌和民宿品牌,支持住宿业与旅游、康养、研学等业态融合发展。依法依规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乡村酒店、客栈民宿服务。   (二)家政服务消费。支持员工制家政企业发展,畅通家政从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深化家政服务劳务对接行动,推动家政进社区,增加家政服务供给。实施家政服务员技能升级行动,推进家政服务品牌建设,打造巾帼家政服务品牌。指导制定家政服务公约,优化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和“家政信用查”功能,推行电子版“居家上门服务证”。   (三)养老托育消费。大力发展银发经济,促进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推进公共空间、消费场所等无障碍建设,提高家居适老化水平。加快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推动职业院校加强人才培养。多渠道增加养老托育服务供给,支持依法依规利用空置场地新建、改扩建养老托育机构,推动降低运营成本。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社区生活圈建设、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优化家政、养老、托育、助餐等服务设施布局。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要求。实现养老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支持金融机构优化风险管理,积极提供适合普惠性养老托育机构项目资金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三、激发改善型消费活力   (四)文化娱乐消费。深入开展全国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活动,持续实施“百城百区”文化和旅游消费行动计划。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开发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创意重点项目。扩大文化演出市场供给,提高审批效率,增加演出场次。丰富影片供给,支持以分线发行等差异化模式发行影片,促进电影关联消费。提升网络文学、网络表演、网络游戏、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质量,深化电视层层收费和操作复杂治理,加快超高清电视发展,鼓励沉浸体验、剧本娱乐、数字艺术、线上演播等新业态发展。   (五)旅游消费。加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建设,推动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创新规范发展,实施美好生活度假休闲工程和乡村旅游提质增效行动。推进商旅文体健融合发展,提升项目体验性、互动性,推出多种类型特色旅游产品,鼓励邮轮游艇、房车露营、低空飞行等新业态发展,支持“音乐+旅游”、“演出+旅游”、“赛事+旅游”等融合业态发展。增开银发旅游专列,对车厢进行适老化、舒适化改造,丰富旅游线路和服务供给。鼓励各地制定实施景区门票优惠、淡季免费开放等政策。提升交通运输服务品质,完善立体换乘、汽车租赁等服务,便利旅客出行。优化入境政策和消费环境,加快恢复航班班次,提供多样化支付服务,研究扩大免签国家范围,深化文化旅游年活动。   (六)体育消费。盘活空置场馆场地资源,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依规改造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增加体育消费场所。鼓励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创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赛事品牌,申办或引进有影响力的国际赛事,培育专业化运营团队。引导各地推出特色鲜明的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积极发展冰雪运动,持续推动冰雪运动在全国普及发展。深化促进体育消费试点工作,培育一批国家体育产业和体育旅游发展载体。   (七)教育和培训消费。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开放优质教育资源,满足社会大众多元化、个性化学习需求。推动职业教育提质增效,建设高水平职业学校和专业。推动社会培训机构面向公众需求提高服务质量。指导学校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非学科类优质公益课后服务。鼓励与国际知名高等院校在华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   (八)居住服务消费。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养老、托育、餐饮、家政等企业开展合作,发展“物业服务+生活服务”模式。推广智能安防、智慧停车、智能门禁等新模式,提升社区服务水平和居住体验。培育提供改造设计、定制化整装、智能化家居等一站式、标准化产品和服务的龙头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支持居民开展房屋装修和局部改造。   四、培育壮大新型消费   (九)数字消费。加快生活服务数字化赋能,构建智慧商圈、智慧街区、智慧门店等消费新场景,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数字教育等新模式,加快无人零售店、自提柜、云柜等新业态布局,支持电子竞技、社交电商、直播电商等发展。加快建设和升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推出一批新型信息消费项目。开展数字家庭建设试点,更好满足居民家居产品智能化服务和线上社会化服务需求。   (十)绿色消费。建立健全绿色低碳服务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完善绿色设计标准,提升绿色服务市场认可度和企业效益。推广应用先进绿色低碳技术,完善能效水效标识管理,提高家装、出行、旅游、快递等领域绿色化水平。   (十一)健康消费。培育壮大健康体检、咨询、管理等新型服务业态。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尽快实现医疗数据互联互通,逐步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开发满足多样化、个性化健康保障需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支持中医药老字号企业发展,提升养生保健、康复疗养等服务水平。强化零售药店健康促进、营养保健等功能。   五、增强服务消费动能   (十二)创新服务消费场景。开展服务消费提质惠民行动。围绕贴近群众生活、需求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重点领域开展服务消费季系列促消费活动。推动步行街改造提升,加快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完善县域商业体系,健全城乡服务消费网络,丰富农村生活服务供给,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消费能级。   (十三)加强服务消费品牌培育。探索开展优质服务承诺活动。支持服务业企业加强品牌培育、运营和保护,发挥中华老字号和特色传统品牌引领作用,培育一批服务质量好、创新动能足、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业品牌。   (十四)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依托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等平台,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持续深化电信、教育、养老、医疗、健康等领域开放,推动科技服务、旅游等领域开放举措全面落地。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展会,吸引更多国际知名企业投资、更多服务业态落地。   六、优化服务消费环境   (十五)加强服务消费监管。强化跨部门联合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广告、网络欺诈、泄露信息等行为。鼓励社区、商场、景点、平台企业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促进消费纠纷源头解决。探索恶意索赔处置工作机制,打击以投诉举报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维护良好营商环境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十六)引导诚信合规经营。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线“信誉信息”板块,加强对相关经营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引导更多经营主体守信重信。加强服务质量监测评价,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发布监测评价结果,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服务消费评价。   (十七)完善服务消费标准。优化服务业标准化布局,培育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制修订服务消费相关标准,完善文化、旅游、餐饮住宿、家政服务、养老托育、家居家装、商务服务等领域标准,研制数字消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等新型消费标准。加强服务消费领域认证制度建设。   七、强化政策保障   (十八)加强财税金融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并积极引导社会投资,支持生活服务数字化赋能、产业集群和集聚区培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标准化建设等。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产品、提供差异化服务,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服务消费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力度,增加适应共享经济等消费新业态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供给。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深度融合,丰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供给。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十九)夯实人才队伍支撑。持续完善相关学科专业设置和培养方案,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订单式”培养服务业紧缺人才。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共建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培育复合型、应用型、技能型服务业人才。完善服务业人才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多元化评价方式。鼓励地方发布服务业重点领域“高精尖缺”人才目录和认定标准,完善落户、购房、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优惠政策。做好服务业新职业和职业标准开发工作。开展生活服务招聘季活动,扩大人才供给。   (二十)提升统计监测水平。优化服务消费市场统计监测方法,健全统计监测制度。加强服务消费数据收集和分析预测,做好服务零售额统计工作。拓展统计监测数据来源,加大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研究机构合作力度,探索构建适合的应用模型。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发挥促进服务消费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强化统筹谋划,制定专项政策举措,共同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   国务院 2024年7月29日 (本文有删减)  

来源: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