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助力提升职业技能,兜牢失业保障底线,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就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总费率至1%,其中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继续顶格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三、继续顶格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年内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不得和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已持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按照自治区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取得的证书,在此基础上增加2次补贴次数,按照初级(五级)1200元、中级(四级)1800元、高级(三级)24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按规定做好大龄领金人员先缴后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保障工作。要加强与医保部门对接协同,进一步完善参保关系衔接。要精准界定人员范围,已进行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并领取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同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五、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失业保险各项业务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5〕9号)等要求,通过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稳岗返还采取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各地要加强向劳务派遣单位政策宣传培训,指导其主动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及时审核并告知资金分配原则和用途。在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后,要跟踪督促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经办机构要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方式进行审核,并结合单位申报岗位情况,确保证岗相适。要紧密围绕自治区“十大产业集群”和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科学编制并及时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依据目录做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落实。要主动推送申领渠道、办理方式、审核流程等信息,确保政策直达快享、应享尽享,让政策红利最大程度覆盖参保单位及失业人员,增强群众获得感。 六、强化基金风险防控。完善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制防、人防、技防、群防“四防”协同,严格落实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工作要求,加强风险防控,充分利用嵌入信息系统的风控规则和全国社保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功能,加强异地重复领取、生存状态或身份状态异常人员领取、短期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疑点数据排查,严防冒领、骗取基金和多发待遇风险。对严重失信参保企业以及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发放稳岗返还。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谎报迟报。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失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加大对企业的帮扶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与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联动,加大欺诈骗领失业保险金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各地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要按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加强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