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00-0000
2025.06.03
关于延续做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助力提升职业技能,兜牢失业保障底线,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就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总费率至1%,其中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继续顶格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三、继续顶格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年内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不得和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已持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按照自治区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取得的证书,在此基础上增加2次补贴次数,按照初级(五级)1200元、中级(四级)1800元、高级(三级)24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按规定做好大龄领金人员先缴后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保障工作。要加强与医保部门对接协同,进一步完善参保关系衔接。要精准界定人员范围,已进行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并领取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同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五、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失业保险各项业务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5〕9号)等要求,通过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稳岗返还采取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各地要加强向劳务派遣单位政策宣传培训,指导其主动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及时审核并告知资金分配原则和用途。在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后,要跟踪督促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经办机构要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方式进行审核,并结合单位申报岗位情况,确保证岗相适。要紧密围绕自治区“十大产业集群”和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科学编制并及时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依据目录做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落实。要主动推送申领渠道、办理方式、审核流程等信息,确保政策直达快享、应享尽享,让政策红利最大程度覆盖参保单位及失业人员,增强群众获得感。 六、强化基金风险防控。完善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制防、人防、技防、群防“四防”协同,严格落实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工作要求,加强风险防控,充分利用嵌入信息系统的风控规则和全国社保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功能,加强异地重复领取、生存状态或身份状态异常人员领取、短期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疑点数据排查,严防冒领、骗取基金和多发待遇风险。对严重失信参保企业以及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发放稳岗返还。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谎报迟报。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失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加大对企业的帮扶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与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联动,加大欺诈骗领失业保险金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各地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要按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加强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来源:新疆人资社会保障
2025.05.21
关于发布2025年度新疆少数民族科技人才特殊培养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兴疆战略和人才强区战略,支持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人才特殊培养工作,提升少数民族科技人员创新能力,根据《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发布新疆少数民族科技人才特殊培养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科技发展纲要,通过持续开展少数民族科技人才特殊培养工作,支持少数民族科技骨干人才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试验发展、科技成果应用等科研工作,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提升科研学术水平,培养一批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学术带头人,促进我区少数民族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二、申报条件 1.申请人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学风端正,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应有的科技创新精神。 2.申请人必须是完成“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计划”培训取得证书后回到新疆,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教学、管理的科技人员,在2025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三、申报要求 1.项目要符合自治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研究目标明确、技术路线科学可行,实施方案操作性强,预期指标量化可考核。 2.“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计划”证书扫描件作为申报附件材料一并提交。 3.项目实施期限:3年。 四、申报须知 1.项目申报单位(申请人)须严格按照项目指南的支持内容和相关要求进行项目申报。不在申报指南支持范围内、不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 2.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地(州、市)科技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等推荐单位,应结合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认真遴选推荐,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 3.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自治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疆非独立法人单位,单位及法人代表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和能力,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 4.申报项目受理后,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5.行政单位不得申报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公务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 五、申报与推荐方式 1.申报需通过自治区科技厅网站(kjt.xinjiang.gov.cn)的“新疆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首次申报的需先进行单位注册,获得单位账号后,方可建立用户申报账号。新疆科技项目服务中心可提供相关业务咨询。 2.各推荐单位在“新疆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审核推荐,并在线提交至自治区科技厅。 3.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申报项目前请先核实“新疆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中单位名称信息、推荐单位名称信息以及申报人信息,确认无误后再进行项目的申报操作。 4.未按期完成网上申报的项目将不予受理。项目通过实施方案论证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申报单位须将签章齐备的项目申报书(必须是通过系统打印的带“正式上报版”水印的材料,A4幅面,双面打印,一式2份)报送至项目归口管理处室。 六、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网上在线填报申报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10:00~2025年6月19日20:00。 各推荐单位应按照申请填报时间,提前做好推荐项目的审核、推荐工作。推荐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20:00。 七、申报限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限制申报范围: 1.已承担过2项新疆少数民族科技人才特殊培养计划项目的; 2.项目负责人有在研(含到期未验收项目)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1项(不包括自治区科技特派员服务类项目、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上的; 3.项目负责人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1项(不包括自治区科技特派员服务类项目、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上的; 4.作为在研项目骨干(除负责人外排名前2名的项目组成员)2项(含)以上; 5.承担单位存在到期未验收项目累计超过3项的(2025年5月18日前已将验收报告提交至科技厅的不在限项范围内); 6.同一单位的同一内容或相近内容项目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类别科技计划的; 7.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自治区已立项项目相同或相近的; 8.项目申报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成员在财政资金专项审计、巡视等检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有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或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的。 八、联系方式 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杨晓平0991-3813713 科技资源统筹处:陈龙忠0991-3836149 监督评估与科研诚信处:常皓然0991-3652231 新疆科技项目服务中心:宋生建0991-3837681、3675284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诚信承诺书.docx

来源:新疆科技厅
2025.03.04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见附件1)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见附件2),即日起开展新疆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新疆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2025年到期需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时间 2025年度新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计划分三批进行。申请一批认定的企业申报材料于2025年5月31日前完成材料上报;申请第二批认定的企业申报材料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材料上报;申请第三批认定的企业申报材料于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材料上报。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 (二)注册登记。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网站(https://hjrz.chinatorch.org.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注册过的无需重新注册),火炬中心统一审核并激活账号。 (三)企业应按时完成网上认定申请材料的编制,在线打印生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文件,并按要求(见附件5)装订成册(正本一册),经所在地科技局审核推荐后在每批次截止时间之前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四)各地州市科技局对辖区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的申报信息进行审验,并为企业开具推荐函,存在严重失信及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推荐。(生产建设兵团企业由各师市科技局开具推荐函并抄送兵团科技局) (五)新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技术与财务专家,按照技术领域分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认定意见,确定认定企业名单,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示、核发证书编号、颁发证书。根据《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四、注意事项 (一)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要求,对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认定管理机构告知全部内容,并书面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6)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办理指南详见附件7) (二)企业提供材料务必真实、有效,留存的认定申请材料及相关备查证明材料应做好归档。对于申报过程中发现企业偷税漏税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出具专项报告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须符合《工作指引》对中介机构的规定条件,应坚持原则,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在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通报相关部门。 (四)自主编制申报材料是企业组织管理水平的体现,新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不指定、不推荐任何商业服务机构。请申报企业警惕各类乱打旗号、招摇撞骗的商业服务机构,并及时向新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一经查实,将向社会公布,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企业名称等核心信息发生变化的,务必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内完成“核心信息修改(更名)”处理,再进行认定申请。 五、联系方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会 0991-3920281  0991-3920285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工业和高新技术处 0991-3824870 认定咨询QQ群:68061097(申请入群时注明企业名称) 通知及附件下载地址:www.xjkjt.gov.cn通知通告栏 通讯地址:新疆软件园G1栋2楼203/205室(乌鲁木齐市经开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 附件1-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附件2-国科发火[2016]195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doc 附件3-各地州市科技局、兵团科技局联系方式.doc 附件4-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要求.doc 附件5-企业申请材料装订清单.doc 附件6-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docx 附件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指南.docx

来源:自治区科技厅
2025.02.24
重要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算力强基揭榜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以及有关中央企业:   为夯实算力网络发展底座,加快创新技术和产品应用,推动算力网络“点、链、网、面”体系化发展,现组织开展算力强基揭榜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揭榜任务内容   面向算力网络的计算、存储、网络、应用、绿色、安全等六大重点方向,发掘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具备较强创新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突破一批标志性技术产品和方案。   计算方面,攻关智能算力管理、算力加速等技术,提高计算性能与效率;存储方面,研发多介质存储设备管理、跨域存储资源池协同等技术,实现海量数据可靠与灵活存储;网络方面,突破算内网络与算间网络等技术,促进算力资源高速互联;应用方面,加强算力与行业深度融合,实现多场景便捷用算;绿色方面,研发新型制冷、碳排放感知优化等技术,推动算力设施节能降碳;安全方面,推动智能监测、运维机器人等技术发展,保障算力中心可靠运行。   二、申报和推荐   (一)申报单位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应用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单位根据《算力强基揭榜行动任务榜单》(见附件)选择揭榜任务,并需承诺揭榜后能够在指定期限内完成相应任务,每个单位申报不超过3个项目。有关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以联合体方式申报的,牵头单位为1家,联合参与单位不超过4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以及有关中央企业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原则,组织有关单位积极申报揭榜,并作为推荐单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核遴选推荐创新能力突出、产业化前景好、行业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三、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单位通过申报系统(https://gs.hcp.ac.cn)进行申报,完成注册后填写申报所需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15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以及有关中央企业作为推荐单位,应于2025年3月31日前登录系统并确认推荐名单(账号密码请通过联系人获取)。推荐单位在每个方向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所有方向累计推荐项目总量不超过20个。鼓励各推荐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对推荐项目单位在政策、资金、资源配套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遴选并公布入围揭榜单位名单。入围揭榜单位完成攻关任务后(名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测评工作,择优确定揭榜优胜单位(每个揭榜方向原则上不超过3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统筹利用各类资源对揭榜入围、优胜单位予以支持,推动成果示范应用推广。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010-68206162   技术支持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13701380040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4.12.13
自治区科技特派员扶贫行动实施方案

自治区科技特派员扶贫行动实施方案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实施好科技精准扶贫专项,发挥科技特派员的作用,进一步强化宏观调控和顶层设计,落实精准发力,实现扶贫工作由偏重“输血”向注重“造血”转变,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设想和目标 按照“服务团包村,特派员联户”的总体思路,组织动员科技特派员和“三区”人才等形成服务团,与贫困村建立一一对应的帮扶关系。通过专家组团、技术成套、精准发力,全面开发贫困村新产业、新技术潜力,推动产业提质增效,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2017年至2020年,组建100个科技特派员服务团,到100个贫困村进行对口帮扶,示范推广100-200项技术成果,建立100个技术成果示范基地或合作社,带动3000户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 二、工作原则 1.精准识别,因户施策。联合当地扶贫办、“访惠聚”工作队,依照因病、因灾、因残、缺资金、缺技术、缺土地等主要致贫原因对贫困户进行细化分类,因户施策,为科技精准扶贫打牢基础。 2.需求导向,精准组团。围绕贫困村在生产、生活和产业发展过程中紧迫的科技需求,按照区分专业、均衡搭配的原则,为每个贫困村选派适宜的科技特派员服务团,为精准帮扶提供技术支撑。 3.明确任务,责任到人。服务团每个成员结对帮扶一定数量的贫困户,签订协议,明确任务。帮助贫困户理清发展思路、选准致富产业、传授实用技术,变输血式扶贫为造血式扶贫,实现“一户一个科技明白人”,确保贫困户脱贫。 三、重点任务 1.开展技能培训,提升脱贫致富能力。 引导贫困户利用互联网、党员远程教育平台、微信等手段,获取信息,打开视野,开发市场,由传统思维逐步向现代农民方向转变。 发挥特派员的“一技之长”,结合生产实践,对村两委负责人、种养殖大户、致富能人、农民技术员等开展农村先进适用技术和创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支撑当地经济发展、辐射带动贫困户增收致富的能力。 重点选择具有一定文化基础和就业意愿的贫困人口,对其进行符合当地市场需求的技能培训,使其掌握1项就业技能,实现技能和收入“两提高”。 2.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助力产业发展。 针对制约贫困村、户现有产业发展的技术问题,开展上门技术服务和指导,通过推广绿色高效种养植模式、品种改良、测土配方等技术手段,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提高农产品品质,帮助贫困户增产增收。 通过技术支持、基地示范等方式,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推广应用,引导和扶持贫困户开发特色种养殖业、设施农业、涉农服务业、民族手工业等,拓展增收致富新路径。 3.建立合作组织,壮大村集体经济。 强化项目和资金引导,推动村集体、种养殖大户和致富能人等发展,依托村优势产业成立合作社或形成下游加工企业,吸纳有积极性的贫困户入社(企)和就业,降低个体生产经营的风险和成本,增加其工资性收入,为贫困户形成“造血”机制,实现持续脱贫目标。 积极促进合作社(企业)、贫困户生产经营与市场的有效对接,发展“订单式”农业。通过帮助组建营销组织和队伍、建立电子商务等途径,促进农产品销售,有效增加贫困户收入,壮大村集体经济,提高村集体为贫困户办事服务的能力。 四、组织实施 1.贫困村入选条件: (1)有建档立卡贫困户50户以上,贫困户档案信息齐全。 (2)有驻村“访惠聚”工作队,工作队积极主动参与脱贫工作。 (3)村集体有初步的产业发展计划和科技需求。 2.自治科技厅负责征集适宜贫困村推广的技术成果,组织编制《科技精准扶贫专项适宜技术成果目录指南》(以下简称《目录指南》),作为各个贫困村开展扶贫工作的技术储备。 3.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联合扶贫部门、“访惠聚”驻村工作队,按照要求推荐重点贫困村,结合每个村的产业发展情况,凝练科技帮扶的需求信息,汇总上报自治区科技厅业务处室。 4.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各县市上报的总体情况,统筹安排,在自愿组合的基础上,为每个贫困村选派3~5名区、地级科技人员和1~2名本县(市)科技特派员(或致富能人、种养殖大户)共同组成科技特派员服务团。服务团选拔1名业务强、会管理的人员担任组长。 5.服务团与贫困村进行对接,签订合作协议书,制定2017年~2020年帮扶计划。根据帮扶计划,填报《自治区科技特派员扶贫行动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经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和扶贫部门审查后上报自治科技厅。 6.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任务书,给予每个村50万元左右的专项资金支持。服务团按照合作协议书和任务书开展帮扶工作,实现脱贫目标。 五、保障措施 1.资金保障。服务团成员全部纳入国家“三区”科技人员专项计划进行管理,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补助,以保证正常开展工作。扶贫专项资金可用于技术开发费、技术应用示范费、科技服务费、培训费等,适当补贴贫困户购买生产资料、入股合作社、参加技能培训等相关支出,充分调动贫困户脱贫积极性。 2.政策保障。服务团成员享受《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行动实施意见》有关政策,优先推荐承担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科技项目。对于表现优异、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特派员以及单位,自治区各类科技项目给予倾斜支持。 3.制度保障。服务团要建立工作台账制度,细化任务,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充分发挥县市科技局和“访惠聚”工作队的作用,加强对贫困户脱贫进展情况的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切实推进帮扶工作落实。 4.宣传保障。利用厅网站、新疆科技日报、“新疆科技”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设“科技扶贫”专栏,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宣传科技特派员扶贫专项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效,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  

来源: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2024.12.13
乌鲁木齐市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试行)

乌鲁木齐市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试行)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全面贯彻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供给侧改革,提高区域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利资助 第二条 专利资助对象及条件: 专利资助的对象为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且注册地址或个人住址位于乌鲁木齐市行政规划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获得资助的专利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1、已获得专利权证书的发明专利;2、该专利授权日应在申请资助的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来源: (一)乌鲁木齐市级财政的专项资金; (二)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拨付的专项资金;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拨付的项目或奖励资金; (四)其他来源。 第四条  专利资助的标准: 按每项发明专利不超过4000元的标准审查核定应发放的资助金额,核定发放标准综合考虑年度可用于支付资助资金发放的资金总额和申请补助的发明专利数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五条  不予资助的情形: (一)专利权归属有争议的; (二)同一专利已获得过资助的; (三)专利权系通过转让方式获得的;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资助的情形。 第三章  专利奖励 第六条 专利奖励的对象及条件: (一)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推荐并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发明人; (二)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推荐并获得自治区专利奖的专利发明人; (三)注册地或营业场所在乌鲁木齐市辖区范围内,年专利申请量在50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或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5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 (四)注册地或营业场所在乌鲁木齐市辖区范围内,通过PCT或依巴黎公约申请获得外国专利授权达3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或科研机构; (五)注册地或营业场所在乌鲁木齐市辖区范围内,虽未获国家或自治区专利奖,但能围绕我市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立足我市实际,利用自有专利技术解决了我市经济、社会、生态等领域关键问题,尤其是在重大民生领域解决了核心问题,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专利发明人。 (六)属于上述对象之一,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是注册地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 (2)专利权有效且权属明确; (3)相关专利已经在我市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4)制定并落实了《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两奖一酬制度。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的专利,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二)获得中国专利奖奖的专利,每项配套奖励3万元人民币; (三)获得自治区专利奖一等奖的专利,每项配套奖励3万元人民币; (四)获得自治区专利奖二等奖的专利,每项配套奖励1.5万元人民币; (五)获得自治区专利奖三等奖的专利,每项配套奖励0.5万元人民币; (六)上一年度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含100件),制定落实了两奖一酬制度,且专利授权率、实施率均达到60%以上,奖励3万元人民币; (七)上一年度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以上(含50件),但不足100件,制定落实了两奖一酬制度,且专利授权率、实施率均达到70%以上,奖励2万元人民币; (八)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件以上(含5件),制定或落实两奖一酬制度,且申请范围的技术实施率达到80%以上,奖励2万元人民币; (九)上一年度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以上(含50件)或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件以上(含5件),未制定、未落实两奖一酬制度,或者授权率、实施率低于规定标准的,奖励5000元人民币; (十)上一年度通过PCT或巴黎条约申请获得外国专利授权达到3件以上(含3件)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如该外国专利以服务外包、合资合作或独立投资方式在国外生产、销售,且外汇收入达到5万美元以上的,增加奖励3万元人民币; (十一)专利技术解决了我市经济、社会、生态等领域关键问题,尤其是在重大民生领域解决了核心问题,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经审查属实的,每项专利技术奖励2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的审批 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并审核根据本办法提出的专利资助或奖励申请。 (二)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乌鲁木齐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审批表》一式两份(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制作);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书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及复印件1份或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3、专利权证书或专利授权通知书及复印件1份; (二)申请专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向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根据申报奖项填报相应的表格两份(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制作); 2、企事业单位需提供两奖一酬制度复印件1份、上一年度两奖一酬发放表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申报国家、自治区专利奖配套奖励需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1份; 4、专利申请、授权情况对照表1份; 5、专利实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6、申报本办法第(十)项奖励的,需提供外国专利授权证书、服务外包协议和外汇收入证明。 专利资助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证,全数收回资助资金,并将涉事单位及个人纳入诚信黑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  

来源: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