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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优质中小企业培育管理,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撑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工艺、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包括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研发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骨干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优,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 第三条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发布相关认定标准,负责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 其他机构未经授权不得开展与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设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搭建优质中小企业数据库。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培育平台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跟踪企业运行、发展态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服务。落实数字政府建设要求,推动数据互通共享,减轻企业数据填报负担。   第二章 认定程序和认定标准 第六条 省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组织开展优质中小企业认定工作。 第七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申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见附件1),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核查和公示。公示通过的,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八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申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见附件2),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核查和公示。公示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认定。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 第九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优质中小企业主动发现机制,充分挖掘产业链供应链、股权投资、知识产权、科技奖项、人才引育等数据,常态化发现潜在优质中小企业,定向邀请其参加认定。认定标准不降低。 第十条 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工作中,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健全审核机制、规范全过程管理,组织专家严格对照认定标准,重点对企业申请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认定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核。应采取“双随机”(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多个评审专家组、即时随机派发审核任务)形式开展审核,评审专家组应包含一定数量的产业专家和财务专家。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申报期间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应自主、如实申报,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必要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支撑单位应加强宣传培训,指导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变相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不得将审核认定相关工作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承担,应联合相关部门严格防范不良中介机构影响。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对优质中小企业的运行监测,挖掘利用好金融、信用、司法等各类数据信息,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持续提高优质中小企业发展质量。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年度对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对于评价得分较低的地区,采取限制推荐名额、控制数量增长等措施。对评价得分较低的企业,加强重点监测。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3年,每次到期前由认定部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 第十七条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可登陆培育平台查询认定状态和有效期,并在每年5月31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在同一个有效期内,对首次未进行更新的企业,重点监测;对累计达两次未更新的企业,取消认定。 第十八条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合并、重组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取消认定。 第十九条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简单更名,应在3个月内在培育平台上同步完成名称变更申请。如发生跨区域迁移,应在3个月内在培育平台上提交跨区域迁移申请,并与迁入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系。后续由迁入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培育和服务监测等工作,迁出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做好配合。 第二十条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情形,取消认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取消认定后完成信用修复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以及按照行业管理规定要求完成整改并获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企业,可以三年内再次申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完善机制,加强对优质中小企业的风险监测与处置,涉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重大风险,应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优质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负责该企业认定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查举报内容属实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整改,或取消认定。   第四章 培育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着力把功夫下到培育和服务上,坚持质量为先,不层层设定培育数量指标。针对本地区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强化政策支持、健全服务体系、完善企业治理和加强权益保护,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第二十四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有关政策要求,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统筹运用财税、金融、科技、产业、人才等政策工具,加强用地、用能、用数等要素保障,着力推动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直达快享”,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着力构建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互促进的服务体系。推动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扩面提质,共同打造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的全国中小企业服务网,提升服务覆盖面和企业获得感。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校企协同育人基地等平台载体作用,坚持中小企业需求导向,聚焦技术创新、大中小企业融通、数智化转型、权益保护、市场开拓、融资促进、管理提升、国际化发展等领域,提供精准高效公共服务。建立健全服务专员队伍,加强优质中小企业对口联系帮扶。广泛汇聚市场化服务资源,鼓励引导市场化服务机构提高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精准化水平,不断丰富服务产品、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十六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强化人才教育培训,通过政府购买专业机构服务等方式加强面向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诊断、精益生产等咨询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作用,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和工程师文化,提升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七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制度,依法保护中小企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在企业认定和培育服务过程中,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与优质中小企业产生投融资、并购重组、交易合作等相关市场行为,由相关主体自主决策、自行负责。 第三十条 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有关要求和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文件为准。在相关文件发布前,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涵盖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相关工作继续按照原有标准、工作程序和职责分工开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原《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中涉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条款和认定标准同时废止。在本办法实施前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失效,失效后按本办法重新认定或复核。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件: 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2.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3.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附件1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需同时满足以下六项指标: (一)已获得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称号,截至上年末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3年以上。 (二)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1500万元以上或近两年新增股权投资(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总额2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80%,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三)近两年研发费用均不低于100万元,且每年占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3%。 (四)拥有1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Ι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对近三年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排名前三)或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不考察本项指标。 (五)主导产品在国内或国际细分市场占有率较为靠前,且享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 (六)本年度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得分达50分以上(复核企业近两年任意一年达50分以上即可)。指标体系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附件2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需同时满足以下七项指标: (一)已获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截至上年末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3年以上。 (二)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90%。近两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复核企业不考查该项指标),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 (三)近两年研发费用合计不低于1200万元,且每年占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3%。 (四)拥有4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Ι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对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排名前三)的企业,不考察本项指标。 (五)主导产品在国内或国际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或国内前三名,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 (六)主导产品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产业技术基础,或属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对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发挥重要作用。 (七)本年度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得分达60分以上(复核企业近两年任意一年达60分以上即可)。指标体系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附件3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以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包含更加严重的情形,以生产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监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判定结果为准。 (三)所称“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重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 (四)所称“主导产品在国内或国际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或国内前三名,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企业如实说明即可。 (五)所称“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防科技奖。 (六)所称“经认定的省部级研发机构”包括省部级政府部门认定的技术研究院、技术工程中心、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研发机构。 (七)所称“Ι类知识产权”均不包含转入的Ι类知识产权,且申请企业应在权利人中排名前三;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八)如无特殊说明,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九)所称经营异常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或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地核查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失信主体名单为准。 (十)所称“对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质量进行评价”,是指依据《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试行)》组织开展的评价工作,不包含加分项。 (十一)企业只需按照自身所获得最高一级称号参加复核工作。 (十二)所称“简单更名”,是指企业因经营发展需要,仅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经营异常以及主导产品发生变化等)。 (十三)在本办法正式实施前启动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工作,可按照原标准实施。
10-20
新时代、新生活,好房子建设经验交流会举行 推动“住有所居” 迈向“住有优居”
“楼上漏水修不好,楼下天天糟心”“设备管道杂乱影响空间”……这些被居民吐槽的痛点,如今有了解决方向。 10月18日,由乌鲁木齐市房地产业协会主办、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办、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协办的“新时代、新生活,好房子建设经验交流会”在高新区(新市区)创新广场举行。 此前,新疆《好住房建设技术标准》已正式发布。该标准在国家标准框架下,紧密结合新疆地域气候与居住需求特点,提出更细化、更贴合本地实际的建设指标。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正高级工程师梁芳对新疆《好住房建设技术标准》进行了宣讲。她介绍,自治区编制的技术标准严格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设方针,充分体现“四好建设”中“好房子”的安全、舒适、绿色、智慧基本内涵,以“可感知、可量化、可操作”为核心基点,为全疆好住房建设提供明确的技术引领与支撑。 从年轻人关注的通勤配套、小户型空间利用率,到老年人在意的适老化设施,再到每个家庭都重视的漏水、隔音等居住痛点,这份“新疆定制”的标准,正逐步勾勒出居民“住有优居”的生活图景。 梁芳说,建筑过程不能照搬南方建筑模式,而是聚焦“本土化”改造。同时,好住房与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投入使用。小区内设置完整无障碍通道,方便老人及行动不便人群出行,室外活动区要专门预留“陪护空间”,让家长看护孩子时能有休息区域。标准还针对家庭结构变化,提出“灵活可变空间”设计等要求。 作为入选自治区优质工程培育典型案例的项目,中建·玖序商住小区在实践中率先落地“好房子”标准。该项目在全面落实中建“好房子”101条基础版标准的前提下,结合乌鲁木齐冬季寒冷、昼夜温差大等独特气候条件,强化建筑节能保温性能。同时,重点提升室内外隔音降噪性能。 目前乌鲁木齐一方面以“好房子”建设为抓手,加大优质地块供应力度,引导房企聚焦高价值区域开发;另一方面,由于“好房子”产品销售表现较好,进一步增强企业拿地信心。三季度,乌鲁木齐新建商品房网签11312套、159.86万平方米;二手房成交网签26762套、249.13万平方米。其中9月新建商品房网签3933套、67.26万平方米,较8月实现成交套数、成交面积双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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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关于征求《乌鲁木齐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完善管理监督体制机制,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提升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乌鲁木齐市国资委起草了《乌鲁木齐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8月6日至2025年8月16日。 二、意见收集方式 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修改意见以书面提交、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乌鲁木齐市国资委。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国资委(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808号) 联系电话:0991-2852099 电子邮箱:3147935795@qq.com
08-07
关于自治区2025年第一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的公示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有关规定,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5年第1批444家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25年8月7日至2025年8月20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科技厅反映,并提供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人和有效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请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991-3826731、0991-3836818
07-25
关于调整第六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申报有关内容的函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中央驻疆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已于7月18日正式印发实施,根据新修订的评奖办法和自治区党委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要求,现调整申报要求并补充说明如下: 一、调整申报条件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规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公民于2024年12月31日前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有效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均可参加第六届自治区专利奖评选,取消“已获中国专利奖不得申报”的限制。 二、延长申报时限 采取网上在线申报的方式,申报单位或申报人登录“自治区专利奖信息管理系统”在线注册,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可在截止日期前补充材料(登录网址为:http://zl.xjkjcgw.com,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2025年7月30日)。 三、有关要求说明 各推荐单位,须在专利奖申报系统线上审核本辖区参评专利的材料,无误后推荐至自治区形式审查。线上审查提交后出具推荐函,推荐函要汇总管辖范围内新申报参评专利和已申报专利并写明推荐理由,加盖公章扫描后于申报截止日前发送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处。并于7月31日至8月6日在推荐单位官网公示推荐名单,公示截图发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联系人邮箱。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系人:聂强、王丹燕 联系电话:0991-2824776 自治区专利奖信息管理系统技术服务人员:石少岩 联系电话:0991-3193615;0991-3193501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67号 邮    编:830004 邮    箱:961320947@qq.com  
07-18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元宇宙典型案例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元宇宙典型案例推荐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厅拟组织元宇宙案例申报及推荐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需严格按照《通知》中的任务内容、申报资格、申报程序等要求进行线上填报。    2.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加强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申报及推荐程序    1.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登录“2025年元宇宙典型案例申报系统”(https://aihub.caict.ac.cn/meta_case_pre,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完成注册后填写申报信息。系统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4日。    2.组织推荐。由各地(州、市)工信局、高校院所及中央驻疆单位、区直部门作为归口管理单位出具推荐函。请项目牵头申报单位于2025年8月18日前将申报项目名单及加盖公章的推荐函(PDF电子版)发送至自治区工信厅科技质量处邮箱。自治区工信厅将按申报流程要求,统一进行审核推荐。    联 系 人:周佳运    联系电话:0991-2801354    电子邮箱:kjzlc@xjeic.gov.cn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5年元宇宙典型案例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未来产业的决策部署,按照《元宇宙产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任务安排,现组织开展2025年元宇宙典型案例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一)元宇宙典型数字人案例    基于人工智能、计算机图形学、建模仿真、自然语言处理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能够模拟人类外貌、表情、行为,并具有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虚拟数字人。    (二)元宇宙典型产品案例    1.交互终端。扩展现实(含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终端及配套感知交互设备、裸眼3D、全息显示等能够显著提升用户沉浸感和交互体验的元宇宙终端产品。    2.技术工具。虚拟空间创作平台、数字人生成平台、智能3D内容生成工具、3D引擎等用于构建和运营元宇宙的创作工具,以及数字人识别、3D模型辨识等元宇宙安全治理工具。    3.行业应用。工业数字孪生管理系统、虚拟实验室、文博VR大空间探索展、虚拟演播室等应用在工业、教育、文旅、通信、电商、传媒等行业的元宇宙典型产品。    (三)元宇宙典型园区案例    以培育元宇宙产业为宗旨,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链特色环节培育、重点行业应用、生态体系构建等方面具有引领作用,具有创新特色与产业集聚优势的元宇宙产业园区。    (四)元宇宙典型标准案例    面向元宇宙基础、基础设施、使能技术、服务应用、开发运营、安全治理等方向,具有显著创新性和引领性,已实施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元宇宙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中,园区案例的申报主体应为园区运营主体,且需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标准案例的申报主体为排名第一的起草单位。    (二)申报主体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在质量、安全、信誉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三)申报案例的创意、产品、技术及相关专利归属申报主体,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知识产权纠纷。其中,数字人案例的申报主体需具备该案例涉及虚拟形象的全部知识产权或已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    (四)申报案例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完整落地应用,有较强的代表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对相关行业或企业具有较强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    (五)申报主体具体要求见典型案例申报书。    三、推荐程序    (一)系统填报    申报主体登录“2025年元宇宙典型案例申报系统”(https://aihub.caict.ac.cn/meta_case_pre,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完成注册后按申请内容上传申报信息。申报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4日。    (二)案例推荐    1.推荐单位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教育、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2)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直属单位、科技创新平台。    (3)有关中央企业总部。    2.推荐程序    各推荐单位于2025年8月25日前登录申报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拟推荐名单,通过信息系统上传盖章的推荐汇总表。    3.推荐数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数量不超过40个。    (2)各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数量不超过16个。    (3)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有关直属单位、科技创新平台,相关中央企业总部可直接申报(牵头申报单位仅限本单位或下属单位,不占属地指标),申报数量不超过4个。    四、评选推广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组织专家对各地、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评审,遴选出2025年元宇宙典型案例,按程序对外公布。通过组织开展案例分享会、供需对接会等方式,搭建交流合作渠道,促进典型案例应用推广与实际应用。    五、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010-68205246    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010-66097937    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010-59881085    广电总局科技司:010-86095565
07-18
关于支持新一轮第二批国家重点“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期初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的公示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4〕14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新一轮第二批国家重点“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期初奖补资金分配情况予以公示。 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如有异议,请实名反馈自治区工信厅企业处、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以便核实查证。 公示时间:2025年7月14日至7月18日 联系电话:0991-4523449、2359332
07-18
关于开展2025年度乌鲁木齐市科技创新领军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科技局、各科技型企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强化科技创新领军企业培育力度,根据《乌鲁木齐市科技创新领军企业遴选办法》(乌政办规〔2023〕5号)要求,市科技局现开展2025年度乌鲁木齐市科技创新领军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纳税3年(会计年度)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科技型企业。 2.企业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且无不良行为记录,在申请前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影响等违法行为。 (二)企业科技属性条件 1.企业应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主营业务或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企业应拥有核心专利技术,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受让、并购等方式获取的知识产权数量应至少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发明专利或植物新品种等一类知识产权5件以上(含5件); (2)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二类知识产权15件以上(含15件)。 3.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含20%)。 4.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较高,财务管理规范,已设立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或专账;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R&D)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含5%),或近3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6000万元(含6000万元),软件企业研发投入应在10%以上(含10%)。 (三)企业经营情况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2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 2.最近1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含1亿元); 3.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含2亿元),且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含15%); 4.最近1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含3亿元),且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含20%)。 (四)其他相关条件 企业如未达到相关科技属性条件、经营条件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为科技创新领军企业: 1.企业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应用到主营业务的; 2.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3.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合计50项以上(含50项)。 二、申报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乌鲁木齐市科技创新领军企业认定申请表及申报书1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合规经营说明:企业自证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影响环境等违法行为; (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获得的有效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及授权证书; (六)企业建立的研发机构或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提供相应级别的研发机构或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认定证明材料,如官方文件等; (七)企业人员的员工花名册,花名册中需注明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学历、科技人员、工作岗位等情况,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需注明工作天数,并提供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八)2022年、2023年、2024年在税务部门报送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盖企业公章)或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企业2022年、2023年、2024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九)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研究开发组织管理制度、企业产学研合作协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人才培养制度等; (十)承担的国家级科技计划立项文件,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国家级科技奖励证书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 (十一)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填在申请表中)。 三、申报要求 (一)组织申报。请各区(县)科技部门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市科技局网站页末“应用入口”中的“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统一申报管理平台”(http://124.117.238.98:8001/)进行网上申报。首次申报的需先进行注册,获得单位账号后,方可建立用户申报账号,乌鲁木齐科技信息服务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二)申报推荐。各区(县)科技部门对申报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等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在通过审核的企业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所有文件扫描成对应电子版(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也需要扫描成PDF电子版)上传至“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统一申报管理平台”(http://124.117.238.98:8001/),各区(县)科技部门及时在系统进行审核推荐。 (三)申报时间。申报企业须在8月15日前向所在区(县)科技部门提交申报资料,逾期不再受理。各区(县)科技部门将通过审核的企业申报纸质材料及申报汇总表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科(地址:市政府二联办1号楼五楼514室)。申请材料纸件(含附件目录)一份,材料装订要求: 1.纸张正反打印,胶装; 2.封皮书脊处标记企业名称。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杜盼盼、马帆 联系电话:2824360 技术支持:刘福林  13369601889
01-30
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及拟奖励公示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0〕5号),经企业申报、地(州、市)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党组会审议等工作程序,现拟对新疆华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航空级海绵钛建设项目”等5个重点项目及3个“自治区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予以资金支持(详见附件),现予公示,公示期2026年1月12日至1月16日(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及时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联系,并将异议理由及相关事实证据以书面形式送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质量处 监督电话:0991-2801354 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179号 邮    编:830000
01-30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优质中小企业培育管理,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撑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工艺、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包括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研发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骨干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优,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 第三条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发布相关认定标准,负责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 其他机构未经授权不得开展与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设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搭建优质中小企业数据库。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培育平台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跟踪企业运行、发展态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服务。落实数字政府建设要求,推动数据互通共享,减轻企业数据填报负担。   第二章 认定程序和认定标准 第六条 省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组织开展优质中小企业认定工作。 第七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申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见附件1),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核查和公示。公示通过的,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八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申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见附件2),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核查和公示。公示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认定。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 第九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优质中小企业主动发现机制,充分挖掘产业链供应链、股权投资、知识产权、科技奖项、人才引育等数据,常态化发现潜在优质中小企业,定向邀请其参加认定。认定标准不降低。 第十条 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工作中,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健全审核机制、规范全过程管理,组织专家严格对照认定标准,重点对企业申请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认定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核。应采取“双随机”(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多个评审专家组、即时随机派发审核任务)形式开展审核,评审专家组应包含一定数量的产业专家和财务专家。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申报期间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应自主、如实申报,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必要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支撑单位应加强宣传培训,指导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变相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不得将审核认定相关工作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承担,应联合相关部门严格防范不良中介机构影响。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对优质中小企业的运行监测,挖掘利用好金融、信用、司法等各类数据信息,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持续提高优质中小企业发展质量。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年度对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对于评价得分较低的地区,采取限制推荐名额、控制数量增长等措施。对评价得分较低的企业,加强重点监测。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3年,每次到期前由认定部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 第十七条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可登陆培育平台查询认定状态和有效期,并在每年5月31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在同一个有效期内,对首次未进行更新的企业,重点监测;对累计达两次未更新的企业,取消认定。 第十八条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合并、重组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取消认定。 第十九条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简单更名,应在3个月内在培育平台上同步完成名称变更申请。如发生跨区域迁移,应在3个月内在培育平台上提交跨区域迁移申请,并与迁入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系。后续由迁入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培育和服务监测等工作,迁出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做好配合。 第二十条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情形,取消认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取消认定后完成信用修复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以及按照行业管理规定要求完成整改并获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企业,可以三年内再次申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完善机制,加强对优质中小企业的风险监测与处置,涉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重大风险,应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优质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负责该企业认定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查举报内容属实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整改,或取消认定。   第四章 培育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着力把功夫下到培育和服务上,坚持质量为先,不层层设定培育数量指标。针对本地区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强化政策支持、健全服务体系、完善企业治理和加强权益保护,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第二十四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有关政策要求,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统筹运用财税、金融、科技、产业、人才等政策工具,加强用地、用能、用数等要素保障,着力推动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直达快享”,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着力构建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互促进的服务体系。推动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扩面提质,共同打造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的全国中小企业服务网,提升服务覆盖面和企业获得感。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校企协同育人基地等平台载体作用,坚持中小企业需求导向,聚焦技术创新、大中小企业融通、数智化转型、权益保护、市场开拓、融资促进、管理提升、国际化发展等领域,提供精准高效公共服务。建立健全服务专员队伍,加强优质中小企业对口联系帮扶。广泛汇聚市场化服务资源,鼓励引导市场化服务机构提高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精准化水平,不断丰富服务产品、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十六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强化人才教育培训,通过政府购买专业机构服务等方式加强面向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诊断、精益生产等咨询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作用,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和工程师文化,提升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七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制度,依法保护中小企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在企业认定和培育服务过程中,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与优质中小企业产生投融资、并购重组、交易合作等相关市场行为,由相关主体自主决策、自行负责。 第三十条 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有关要求和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文件为准。在相关文件发布前,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涵盖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相关工作继续按照原有标准、工作程序和职责分工开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原《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中涉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条款和认定标准同时废止。在本办法实施前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失效,失效后按本办法重新认定或复核。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件: 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2.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3.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附件1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需同时满足以下六项指标: (一)已获得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称号,截至上年末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3年以上。 (二)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1500万元以上或近两年新增股权投资(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总额2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80%,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三)近两年研发费用均不低于100万元,且每年占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3%。 (四)拥有1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Ι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对近三年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排名前三)或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不考察本项指标。 (五)主导产品在国内或国际细分市场占有率较为靠前,且享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 (六)本年度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得分达50分以上(复核企业近两年任意一年达50分以上即可)。指标体系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附件2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需同时满足以下七项指标: (一)已获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截至上年末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3年以上。 (二)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90%。近两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复核企业不考查该项指标),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 (三)近两年研发费用合计不低于1200万元,且每年占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3%。 (四)拥有4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Ι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对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排名前三)的企业,不考察本项指标。 (五)主导产品在国内或国际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或国内前三名,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 (六)主导产品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产业技术基础,或属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对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发挥重要作用。 (七)本年度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得分达60分以上(复核企业近两年任意一年达60分以上即可)。指标体系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附件3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以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包含更加严重的情形,以生产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监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判定结果为准。 (三)所称“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重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 (四)所称“主导产品在国内或国际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或国内前三名,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企业如实说明即可。 (五)所称“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防科技奖。 (六)所称“经认定的省部级研发机构”包括省部级政府部门认定的技术研究院、技术工程中心、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研发机构。 (七)所称“Ι类知识产权”均不包含转入的Ι类知识产权,且申请企业应在权利人中排名前三;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八)如无特殊说明,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九)所称经营异常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或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地核查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失信主体名单为准。 (十)所称“对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质量进行评价”,是指依据《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试行)》组织开展的评价工作,不包含加分项。 (十一)企业只需按照自身所获得最高一级称号参加复核工作。 (十二)所称“简单更名”,是指企业因经营发展需要,仅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经营异常以及主导产品发生变化等)。 (十三)在本办法正式实施前启动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工作,可按照原标准实施。
10-20
新时代、新生活,好房子建设经验交流会举行 推动“住有所居” 迈向“住有优居”
“楼上漏水修不好,楼下天天糟心”“设备管道杂乱影响空间”……这些被居民吐槽的痛点,如今有了解决方向。 10月18日,由乌鲁木齐市房地产业协会主办、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办、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协办的“新时代、新生活,好房子建设经验交流会”在高新区(新市区)创新广场举行。 此前,新疆《好住房建设技术标准》已正式发布。该标准在国家标准框架下,紧密结合新疆地域气候与居住需求特点,提出更细化、更贴合本地实际的建设指标。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正高级工程师梁芳对新疆《好住房建设技术标准》进行了宣讲。她介绍,自治区编制的技术标准严格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设方针,充分体现“四好建设”中“好房子”的安全、舒适、绿色、智慧基本内涵,以“可感知、可量化、可操作”为核心基点,为全疆好住房建设提供明确的技术引领与支撑。 从年轻人关注的通勤配套、小户型空间利用率,到老年人在意的适老化设施,再到每个家庭都重视的漏水、隔音等居住痛点,这份“新疆定制”的标准,正逐步勾勒出居民“住有优居”的生活图景。 梁芳说,建筑过程不能照搬南方建筑模式,而是聚焦“本土化”改造。同时,好住房与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投入使用。小区内设置完整无障碍通道,方便老人及行动不便人群出行,室外活动区要专门预留“陪护空间”,让家长看护孩子时能有休息区域。标准还针对家庭结构变化,提出“灵活可变空间”设计等要求。 作为入选自治区优质工程培育典型案例的项目,中建·玖序商住小区在实践中率先落地“好房子”标准。该项目在全面落实中建“好房子”101条基础版标准的前提下,结合乌鲁木齐冬季寒冷、昼夜温差大等独特气候条件,强化建筑节能保温性能。同时,重点提升室内外隔音降噪性能。 目前乌鲁木齐一方面以“好房子”建设为抓手,加大优质地块供应力度,引导房企聚焦高价值区域开发;另一方面,由于“好房子”产品销售表现较好,进一步增强企业拿地信心。三季度,乌鲁木齐新建商品房网签11312套、159.86万平方米;二手房成交网签26762套、249.13万平方米。其中9月新建商品房网签3933套、67.26万平方米,较8月实现成交套数、成交面积双增长。
10-20
2025年度拟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第三批)公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要求,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兵团工信局确定了2025年度自治区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第三批)。现将名单予以公示。 如有异议,请实名反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质量处,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以便核实查证。    公示时间:2025年10月14日—10月20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及电话: 巴吾江 0991-4536153                   吴文华 0991-2890801
10-20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5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名单的公示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新财规〔2022〕2号)有关规定,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5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奖励的966家企业名单(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5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的1131家企业名单(附件2)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企业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反映,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991-3920285           0991-3824870
10-20
2025年自治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能力提升班举办
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健康之基,专业规范的检验检测评审,是守护食品安全的关键技术防线。为提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质量,锻造高素质评审队伍,近日,2025年自治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能力提升班在乌鲁木齐举办。 培训为期两天,以“提升评审质量、防范评审风险”为主题,聚焦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新任务、新要求,采取理论学习、流程解析、案例研讨等多种形式开展,邀请行业资深评审员、食品卫生检查与实验室质量管理领域资深专家进行授课。   培训期间,专家结合专项监督典型案例,围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技巧及案例分析”、《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解读以及机构超资质范围检验、原始记录不规范、仪器溯源不到位等常见问题进行授课。参训学员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学习,对相关政策理解更加透彻,风险研判与实操能力显著增强。 此次能力提升班的成功举办,不仅为全疆食品检验资质认定评审工作锻造了专业骨干,更为守护新疆各族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 下一步,自治区市场监督审核评价中心将以此次培训为契机,持续完善评审员队伍“动态管理、持续赋能”机制,常态化开展线上线下结合的专题培训与实战演练,让评审员在“学中练、练中悟”,以高质量评审工作夯实食品检验检测技术基础,推动全疆食品检验机构能力整体提升。 全区疾控中心、高校、科研院所及食56品检验机构评审员参加本次培训。    
12-13
一图读懂《关于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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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部署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 优化营商环境 培育发展优势 为首府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
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部署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 优化营商环境  培育发展优势 为首府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自治区党委常委、市委书记杨发森近日主持召开市委常委(扩大)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论述,落实自治区党委相关工作要求,研究部署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改进工作作风、减轻基层负担等工作。 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深刻阐述高质量发展的科学内涵、实践途径和基本要求,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实践的理论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新成果,是破解发展难题、做好新时代经济工作的教科书,为我们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南。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发表系列重要论述,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深入剖析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表现、实质和严重危害,深刻阐述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目标任务,为我们加强作风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上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聚焦首府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持续检视整改各领域特别是经济发展、社会治理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弘扬求真务实作风,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首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会议研究了我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会议指出,营商环境衡量城市的生产力、竞争力、吸引力,对培育发展动能优势、推动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一段时间以来,我市围绕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出台落实一系列便企惠企政策措施,助力改善投资发展环境,但对标国内发达地区,在政务服务质量、企业政策获得感、法治环境营造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差距和不足。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刻理解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意义,以对乌鲁木齐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优化营商环境牢牢抓在手上,聚焦市场主体需求,从企业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受益的地方抓起,着力破解企业投资发展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以及制约市场主体活力的深层次问题,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创新治理方式,提高治理效能,依法明确政府行为边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创新监管标准和模式,促进企业合法诚信经营,持续优化规范公正的法治环境。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快推进“一网通办”“一窗受理”“一件事一次办”“跨区域通办”等服务,压缩全类型项目审批时限,持续优化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要持续放宽市场准入,优化企业开办流程,畅通企业退出渠道,提高电、水、气用户接入效率和服务水平,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持续优化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要围绕发展产业、促进创业、引进人才所需,提升科技创新服务能力,加快创业社区建设,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扩大高质量教育、住房、医疗等公共服务供给,持续优化宜居宜业的社会环境。要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措施落地落实,完善清单化、项目化等常态化推进机制,健全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形成全市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全过程督查评估机制,定期开展评估调度,优化考核方式权重,在优环境、强服务、惠企业等工作上鲜明树立“奖优罚劣”导向,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真正惠及企业,努力构建首府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新优势。 会议研究了改进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式、减轻基层负担工作,强调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依规办事,动真碰硬解决群众普遍关注、基层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精文减会、规范督查、精准考评、正向激励等工作,破除顽瘴痼疾、健全长效机制,把基层干部从无谓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将时间和精力用在全力以赴抓落实上。 会议研究了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综合保税区提档升级工作,强调要充分发挥三个国家开发区和综合保税区特殊经济区域优势,统筹推进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集聚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生产要素,在吸引高端产业资源、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方面不断探索,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拓展发展新空间,建设改革开放新高地,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服务首府经济高质量发展。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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