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根据上述规定,选择简易征收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构成纳税人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属于可抵减的应纳税额。
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有:1.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2.纳税信用B级纳税人;3.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企业发生的哪些业务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按照什么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将超出库存的现金存入银行:借:银行存款、贷:库存现金。 2.如果库存属于虚数,没有现金:借:其他应收款、贷:库存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因此,个人所得税工资所得是次月申报上月税款,无论你是1月什么时候发放,都应该在2月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甲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有AB两个股东,A股东占40%,B股东占60%,现甲公司欲分立为甲乙两个公司,甲公司继续存续.经评估甲公司净资产为7000万元,乙公司从甲公司分离出4200万元的房产作为注册资本,乙公司被B股东独资拥有.A股东作为甲公司的独资股东继续经营甲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补办完税证明时,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以下简称补办表),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补办: (一)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联次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或者其电子信息、车辆合格证明补办。”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第一条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