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传承中国工业精神,弘扬优秀工业文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8〕108号)要求,现组织开展第二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国家工业遗产申报范围包括:1980年前建成的厂房、车间、矿区等生产和储运设施,以及其他与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
二、申报程序
(一)属地申报原则。工业遗产所有权人为申报主体,填写《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见附件),通过当地县级或市级经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所在地州市经信委汇总后报自治区经信委。
(二)有关中央企业直接向集团公司总部提出申请,由集团公司总部向工信部推荐。
(三)各地推荐数量不超过2项。
三、有关要求
请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汇总本地项目,于2018年5月16日前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电子版光盘两份)报自治区经信委产业政策处。
附件: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
(联 系 人:刘红娟 0991-4593901,4523700(兼传真))
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国防科工办)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