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相关评价指标
知识产权评价指标是对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质量以及数量进行考察。该指标对企业申报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进行评判。
1.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2.在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3.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4.企业不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5.企业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此项为加分项,加分后"知识产权"总分不超过30分。相关标准、方法和规范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指标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企业成长性:
成长性指标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1.净资产增长率
净资产增长率=1/2 x(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1
净资产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
2.销售收入增长率
销售收入增长率=1/2 x(第二年销售收入÷第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售收入÷第二年销售收入)-1
企业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负的,按0分计算。第一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后两年计算;第二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0分计算。
成长性得分 |
指标赋值 |
分数 |
≥35% |
≥25% |
≥15% |
≥5% |
>0 |
≥0 |
≤20分 |
净资产增长率赋值≤10分 |
A9-10分 |
A9-10分 |
A9-10分 |
A9-10分 |
A9-10分 |
A9-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