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振兴工业经济的17项政策
2018-04-08 15:59
来源: 经开区(头区)经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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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激励有效投资
1.使用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中长期贷款利率给予贴息补助。使用流动资金贷款项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责任单位是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经发委)
2.对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的智能工厂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两千万元以上,按期智能技术装备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的奖励。属本市生产的设备奖励可以再提高一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区经发委、区财政局)
3.对符合工业经济和信息化产业发展规划但缺乏资金多有意向区政府资金投入的工业项目,由乌鲁木齐市设立了产业投资基金,按程序进行投资,推动项目顺利建成责任单位市委财经办,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区财经办(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经发委)
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4.是降低用地成本,符合园区产业错位特色发展新落户工业企业,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国家气体部分后,剩余部分的50%由具体收缴的市级财政或县区负责规划实施与企业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发展前景较好但金融却困难的工业企业,不局限于年利润亏损的企业,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经企业申报财政,土地,地税,经信等相关部门批复后按期缴纳部分的50%予以相应资金扶持,扶持期限最高不超过三年。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现有工业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和土地利用效率的企业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不包括工业地产。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的差别化供地方式,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同时企业工业用地租赁期满并达到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税收、就业等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或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财政局、区国税局、高新区地税局、新市区地税局、区经发委)
5. 降低税收成本。对于国家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应及时主动联合园区加大税收优惠政策上门宣传辅导力度,落实营改增等结构性减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以及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杜绝征收过头税提前征收税款等现象。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区国税局、高新区地税局、新市区地税局)
6.降低用电成本。积极争取自治区有利政策,不断扩大直接交易范围,积极引导符合政策条件工业企业进入电力直接交易市场,通过市场化交易手段降低用电成本,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用电管理服务。指导工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在政策范围内合理调整基本电费核算方式,减少工业企业额外电费支出,加快电器化乌鲁木齐建设,加大市节能专项资金对工业企业节能电气化改造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在降低用电成本方面的节能改造。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区经发委)
7.规范项目收费,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服务,切实降低企业成本,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清理规范后的收费项目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每年将更新后是市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资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以目录清单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列入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对于工业项目行政审批相关的规划核准环境影响评估,消防设施检测,职业卫生评价,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涉及中介经济服务性收费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协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引导期,按照公平合法守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制,大幅降低收费标准,为工业企业提供优质优惠的服务。责任市发改委、政务服务管理局。(区经发委、区行政服务中心)
三、促进提档升级
8.工业企业当年增收其实缴税收首次超过500万元、一千万元、5000万元、一亿元且税收同比增幅超过10%的企业,由财政资金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一百万元、两百万、500元,按照乌鲁木齐市工业企业产值首次突破规模奖励实施细则规定,对全市产值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200亿元至300亿元且产值同比增幅超过15%的工业企业分档一次性给予30万元至500万元的奖励。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升规路对工业领域的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企业并首次纳入我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乌鲁木齐市专精特新企业纳入市级专精特新项目库,给予跟踪扶持,并给予两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区经发委、区国税局、高新区地税局、新市区地税局)
9.自治区认定的新产品,国内首台套首批次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技术水平在国际领先或先进的,给予首批次销售合同额不超过8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技术水平在国内领先或先进的,给予首批次销售合同不超过60%的人,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区经发委)
10.支持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继续加强我是企业上市培育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乌鲁木齐市企业上市推进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对申请在国内首次发行股票上市或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合计两百万元的补助,对在全国股权、股转中心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挂牌补贴40万元。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企业上市挂牌步伐,扶持和激励模式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对上市挂牌成功的工业企业,在落实上述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在增加百分之20的购物资金。责任单位市上市办,市经信委。(市区财经办(区金融办)区经发委)
四、 鼓励技术创新
11.到国内先进且获得新产品鉴定的项目获得发明专利的创新成果转化项目以企业为主体,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项目以及利用自主创新引进或消化吸收再创新新技术,为本地企业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关键设备配套企业项目建成两年内新增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年度新增销售收入实现地方财政收入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县区。(区经发委)
12.通过现金支付转让股权等形式购入,引进国家或自治区重点支持领域的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产品,且在乌鲁木齐市设立公司建设工厂,年产值过亿元的工业企业依据企业技术购入引进环节有效支付票据、股权转让证明的凭证,可给予支付转让费用15%的补贴。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给予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一千万。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区经发委,区科技局)
13.对于获得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国家地方联合实验室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对获得国家自治区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市级认定的创新示范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30万,10万。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区经发委,区科技局)
14.支持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我市新认定为自治区著名商标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我市新评定为新疆名牌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我事先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企业年出口商品额5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的我市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企业当年主导制定并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每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于收购国外知名品牌我市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至5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收购品牌支付的50%。对于在国外开展品牌认定和质量认证的工业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且不超过企业支出的50%。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
五、推动转型升级
15.对软件企业当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企业销售收入增幅超过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的,分档给予不超过50万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自治区级信息产业示范试点企业的经认定验收通过,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自治区级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名单的企业,经认定验收通过的按不同类型分别给予50至100万元,10至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区经发委、区财政局)
16.对于符合产业发展规划进行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提升且固定资产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入设备购置费用的2%给予补助。对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按信息化系统应用实际投入总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乌鲁木齐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认定的小微企业孵化园,创业创新基地以及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了宣讲培训,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等服务给予奖励,每年奖励时间不超过30万元。任单位市经信委、科技局、人社局。(区经发委、区科技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7.持工业企业兼并处理。工业企业通过合并、分力、出售、置换的方式将全部或者是部分实物资产以及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企业,企业继续保持生产,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多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切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分立后的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转移变更至分类后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房地产开企业除外)暂不征收增值税。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国土局。(区国税局、高新区地税局、新市区地税局、区国土分局)